第(di)一(yi)条 为加强和(he)规范(fan)专家咨询(xun)费的管(guan)理,根据《预算法(fa)》以及中央本级项(xiang)目支出定(ding)额(e)标准等国家有(you)关预算管(guan)理制度规定(ding),制定(ding)本办法(fa)。
第二条 专(zhuan)家咨询(xun)费是(shi)指科研项(xiang)目(课题(ti))承(cheng)担单(dan)位(以下简称单(dan)位)在项(xiang)目(课题(ti))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qing)的咨询(xun)专(zhuan)家的费用(yong)。
第三条 本办法(fa)适用(yong)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本(ben)办(ban)法的(de)(de)(de)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ling)域业(ye)务,或对相关(guan)科(ke)技业(ye)务的(de)(de)(de)某一方面有独到(dao)见解,已取得(de)高级(ji)专业(ye)技术职称的(de)(de)(de)人员或被科(ke)研项目(mu)(课题)承担单位(wei)认可的(de)(de)(de)其他专业(ye)人员。
第五条 单位(wei)应当(dang)结(jie)合实际制(zhi)定统一、合理(li)、规范(fan)的咨(zi)询专家遴(lin)选办法,并在单位(wei)内(nei)部公开(kai)。具备(bei)条(tiao)件的单位(wei)应当(dang)建立多(duo)领域、多(duo)学科(ke)的咨(zi)询专家库。
第六条(tiao) 高(gao)级专(zhuan)(zhuan)业(ye)技术职称人(ren)员(yuan)(yuan)的(de)专(zhuan)(zhuan)家咨询费标(biao)准为(wei)1500-2400元(yuan)/人(ren)天(税后);其他专(zhuan)(zhuan)业(ye)人(ren)员(yuan)(yuan)的(de)专(zhuan)(zhuan)家咨询费标(biao)准为(wei)900-1500元(yuan)/人(ren)天(税后)。
第七条(tiao) 院士(shi)、全国(guo)知(zhi)名(ming)专(zhuan)家(jia)(jia),可按照高级专(zhuan)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zhuan)家(jia)(jia)咨询费(fei)标准上(shang)浮(fu)50%执(zhi)行。
第八条 本办(ban)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zu)织(zhi)形式主要(yao)有会议(yi)、现场(chang)访谈(tan)或者勘察、通讯(xun)三种(zhong)形式。
(1)以会(hui)议形式组织的(de)(de)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zhuan)家参加的(de)(de)会(hui)议,征(zheng)询专(zhuan)家的(de)(de)意见(jian)和建议。
(2)以(yi)现场访谈或(huo)者(zhe)勘察形式(shi)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guo)组织现场谈话,或(huo)者(zhe)查看实地(di)、实物、原始(shi)业务(wu)资(zi)料(liao)等方式(shi)征(zheng)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zhi)的咨(zi)询,是指通过(guo)信函、邮件(jian)等方式征(zheng)询专家(jia)的意见和建(jian)议。
第九(jiu)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shi)用(yong)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zhuan)业技术职称的专(zhuan)家咨询费标准(zhun)应当(dang)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tiao) 根据国家经济社(she)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kuang),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xun)费标准进行调(diao)整。
第(di)十(shi)二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fu)给参与项目(课题)研(yan)究及(ji)其管(guan)理的相关人员。
第(di)十三条 专家咨询(xun)费的发(fa)放(fang)应(ying)当按照国家有(you)关规定由单(dan)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de)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zhuan)家(jia)咨(zi)询费原则上(shang)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wu)条(tiao) 单位应(ying)当建立专家咨(zi)(zi)询(xun)(xun)费的支付(fu)审核机制,负责核实(shi)专家咨(zi)(zi)询(xun)(xun)行为(wei)及(ji)专家咨(zi)(zi)询(xun)(xun)费发放的真实(shi)性(xing)、合规(gui)性(xing),并及(ji)时向代理(li)银行办(ban)(ban)理(li)支付(fu)手(shou)续。对专家信息不(bu)真实(shi)、存(cun)在(zai)虚假咨(zi)(zi)询(xun)(xun)行为(wei),以及(ji)其他违反本(ben)办(ban)(ban)法或单位有关规(gui)定(ding)的,单位应(ying)当拒绝办(ban)(ban)理(li)支付(fu)手(shou)续。
第(di)十六条 单位(wei)应当对专(zhuan)家咨(zi)询费的开支做好财(cai)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zhuan)家咨(zi)询费支付情况进行(xing)检(jian)查(cha)。
第十七条(tiao) 地方(fang)财政(zheng)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jia)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fa),结合本地实际予以(yi)执行。
第十八条 单(dan)位可根据本办(ban)法(fa)有关规定,结合单(dan)位实(shi)际制定实(shi)施细(xi)则。
第(di)十九条 本(ben)办法自印发之(zhi)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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