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小音乐厅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6/6 11:36:15 作者:
四川音乐学院小音乐厅管理条例
(一) 请爱护厅内公共设施,严禁在座椅、墙上、装饰材料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踏,违者视其轻重,批评教育,直至处以100——600元罚款。
(二) 严禁在厅内吸烟,违者必纠,不听劝阻者处以50元罚款,并当即请处场外。
(三) 严禁携带食物饮料入厅内,不得乱扔纸屑、随地吐痰、不听劝阻者处以5元罚款。
(四) 严禁衣冠不整,酗酒者入场。
(五) 严禁从舞台前沿跨上台,请在台下献花。
(六) 请在音乐会开始前,关闭手机、传呼机,违者罚款10元。
(七) 演出开始后,请迟到观众在节目间隙入场,就近入座。
(八) 音乐厅内的电源音响、照明器材、钢琴等物品,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乱动。违者自负全责,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九) 严禁携带危险品入厅内,请爱护厅内防火安全设施,不得乱动、乱拿,违者重罚,后果自负。
(十) 遵守厅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厅内安定、安全。
以上各项罚款,院内行为人由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在未缴纳罚款前,该部门不使用音乐厅,院外行为人由工作人员执行罚款。
琴管中心
2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