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yue)18日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yue)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xiu)改部分行政(zheng)法规的决定》修(xiu)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tiao) 为(wei)了保(bao)护计(ji)算机信(xin)息系(xi)统的安(an)全,促进计(ji)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bao)障(zhang)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shun)利进行,制定本(ben)条(tiao)例。
第二条 本(ben)条例所称的(de)计算(suan)机(ji)信(xin)(xin)息(xi)系统(tong)(tong),是指由计算(suan)机(ji)及其(qi)相关(guan)的(de)和配(pei)套(tao)的(de)设(she)备(bei)、设(she)施(含网络)构成的(de),按照(zhao)一定的(de)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xin)(xin)息(xi)进(jin)行采(cai)集、加工(gong)、存储(chu)、传(chuan)输、检(jian)索等(deng)处(chu)理的(de)人机(ji)系统(tong)(tong)。
第三条 计(ji)算(suan)(suan)机(ji)信(xin)息系统(tong)的(de)(de)安(an)全(quan)保(bao)(bao)护,应当保(bao)(bao)障计(ji)算(suan)(suan)机(ji)及其相(xiang)关(guan)的(de)(de)和配套(tao)的(de)(de)设(she)备(bei)、设(she)施(含网络)的(de)(de)安(an)全(quan),运行环境(jing)的(de)(de)安(an)全(quan),保(bao)(bao)障信(xin)息的(de)(de)安(an)全(quan),保(bao)(bao)障计(ji)算(suan)(suan)机(ji)功(gong)能的(de)(de)正常(chang)发挥,以(yi)维(wei)护计(ji)算(suan)(suan)机(ji)信(xin)息系统(tong)的(de)(de)安(an)全(quan)运行。
第四条(tiao) 计算机(ji)信(xin)息系(xi)统的(de)安全(quan)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guo)家事务、经济建设、国(guo)防建设、尖端科学(xue)技术等(deng)重要领域(yu)的(de)计算机(ji)信(xin)息系(xi)统的(de)安全(quan)。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境内(nei)的计算机(ji)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hu),适用本条例。
未联(lian)网(wang)的微型计算(suan)机的安(an)全(quan)保护办法,另(ling)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guo)(guo)计算(suan)机信息系(xi)统(tong)安全保护工作。国(guo)(guo)家安全部、国(guo)(guo)家保密(mi)局和国(guo)(guo)务院其他(ta)有(you)关(guan)部门,在国(guo)(guo)务院规(gui)定的(de)职(zhi)责(ze)范围内(nei)做好计算(suan)机信息系(xi)统(tong)安全保护的(de)有(you)关(guan)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ren),不得(de)利(li)(li)用计算(suan)(suan)机信息(xi)系统从事(shi)危(wei)害国家利(li)(li)益(yi)、集(ji)体利(li)(li)益(yi)和公民(min)合法利(li)(li)益(yi)的(de)(de)活动,不得(de)危(wei)害计算(suan)(suan)机信息(xi)系统的(de)(de)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ba)条 计算机信息系(xi)统的(de)建设和应用,应当(dang)遵守(shou)法律、行政(zheng)法规(gui)和国家其他(ta)有关(guan)规(gui)定。
第九条 计算机(ji)信息系统实(shi)行安全(quan)等(deng)级保(bao)护(hu)。安全(quan)等(deng)级的划分标准(zhun)和(he)安全(quan)等(deng)级保(bao)护(hu)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ji)算(suan)机(ji)机(ji)房应(ying)当(dang)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you)关规定。在计(ji)算(suan)机(ji)机(ji)房附近施工(gong),不得(de)危害计(ji)算(suan)机(ji)信息(xi)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lian)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wei)报省级以上(shang)人民(min)政府(fu)公安机关(guan)备案。
第十(shi)二条 运(yun)输、携带、邮寄计(ji)算机信息媒体进(jin)出境的(de),应当(dang)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wei)应当建立(li)健全(quan)安(an)全(quan)管理制(zhi)度,负责本单位(wei)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的安(an)全(quan)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xi)统中发(fa)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xian)级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公(gong)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ji)算机病毒和危(wei)害社会公(gong)共(gong)安(an)全(quan)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gong)安(an)部(bu)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chan)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ding)。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qi)条 公安(an)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tong)保护(hu)工(gong)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cha)、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er))查处危害(hai)计算(suan)机信息系统安全(quan)的违(wei)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tiao) 公安(an)机关发(fa)现影响计(ji)算机信息(xi)系(xi)统安(an)全(quan)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zhi)使用(yong)单位采取安(an)全(quan)保护(hu)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bu)在紧急情况下,可以(yi)就涉及计(ji)算机信息(xi)系(xi)统安全的特定事项(xiang)发布专(zhuan)项(xiang)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tiao) 违反本条(tiao)例的(de)规定,有(you)下(xia)列行为之一的(de),由公安机关处(chu)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tong)安全等级(ji)保护(hu)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tong)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suan)机信息(xi)系(xi)统国(guo)际联(lian)网(wang)备案制度(du)的;
(三(san))不(bu)按照规定时间报告(gao)计算机(ji)信(xin)息系(xi)统中发生(sheng)的(de)案件的(de);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yao)求改进安全状况的(de)通知后,在(zai)限期(qi)内(nei)拒(ju)不改进的(de);
(五)有(you)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shi)一条 计(ji)(ji)算机机房(fang)(fang)不符合国家(jia)标(biao)准和国家(jia)其他有(you)关规定的,或者在计(ji)(ji)算机机房(fang)(fang)附近施工危害计(ji)(ji)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gong)安机关会同有(you)关单位进(jin)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shu)、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xi)媒体(ti)进出境,不(bu)如实向(xiang)海(hai)关申报的,由(you)海(hai)关依照《中华(hua)人民(min)共和国(guo)海(hai)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gui)的规(gui)定处理。
第(di)二十(shi)三条(tiao) 故意输入计(ji)算机病毒(du)以及其他(ta)有害(hai)数据(ju)危害(hai)计(ji)算机信(xin)息系统安(an)全的(de)(de),或者未经许(xu)可(ke)出售计(ji)算机信(xin)息系统安(an)全专用产品的(de)(de),由公安(an)机关处(chu)(chu) 以警告或者对(dui)个人处(chu)(chu)以5000元(yuan)以下的(de)(de)罚(fa)款(kuan)、对(dui)单位处(chu)(chu)以15000元(yuan)以下的(de)(de)罚(fa)款(kuan);有违法所(suo)得的(de)(de),除予(yu)以没(mei)收外,可(ke)以处(chu)(chu)以违法所(suo)得1至(zhi)3倍(bei)的(de)(de)罚(fa)款(kuan)。
第二十四条(tiao) 违(wei)反(fan)本条(tiao)例的(de)规(gui)定(ding),构成违(wei)反(fan)治(zhi)安(an)管(guan)理行为的(de),依照(zhao)《中华(hua)人民共(gong)和国(guo)治(zhi)安(an)管(guan)理处罚法》的(de)有关规(gui)定(ding)处罚;构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xing)事(shi)责任。
第二十五条(tiao)(tiao) 任何组织(zhi)或(huo)(huo)者个人(ren)违反(fan)本(ben)条(tiao)(tiao)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huo)(huo)者他人(ren)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fa)承担民事责(ze)任。
第(di)二(er)十六条 当事(shi)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ben)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xing)(xing)政行(xing)(xing)为不(bu)服的,可以依法(fa)申请行(xing)(xing)政复议或者提起行(xing)(xing)政诉讼。
第二十(shi)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de)国家公(gong)务员利用职权,索(suo)取、收受贿(hui)赂或者有其他违法(fa)、失(shi)职行为,构成犯罪的(de),依法(fa)追究(jiu)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de),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xia)列(lie)用语的(de)含(han)义:
计(ji)算(suan)机(ji)(ji)(ji)病毒,是指(zhi)编制或者(zhe)在(zai)计(ji)算(suan)机(ji)(ji)(ji)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ji)算(suan)机(ji)(ji)(ji)功能(neng)或者(zhe)毁坏数据,影响计(ji)算(suan)机(ji)(ji)(ji)使用,并能(neng)自(zi)我复制的一组计(ji)算(suan)机(ji)(ji)(ji)指(zhi)令或者(zhe)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tong)安全专用(yong)产品(pin),是指用(yong)于保(bao)护计算机信息系统(tong)安全的专用(yong)硬件和软件产品(pin)。
第(di)二十(shi)九条 军队的计(ji)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bao)护工(gong)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tiao)(tiao)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tiao)(tiao)例制定实(shi)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tiao) 本条(tiao)例(li)自发布之日起施(shi)行(x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