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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政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3/4 9:14:00   


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 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究竟有哪些不同? 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 针对“新政”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共同关注? 莫急,你们想要的答案, 都在这里!!! ▼▼▼ 问: 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 问: 《条例》是2016年1月22日才正式通过,那1月1日至21日生育的“两孩”合法吗? 答: 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行为,只要符合修正后的《条例》规定,均为合法生育。 问: 全面两孩政策中再婚夫妻怎么办? 答: 新《条例》第十三条中,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有相同的生育权利。 问: 两孩政策落地以后,生第二个孩子需要审批吗?生育登记怎么办理?有没有更便捷的方法? 答: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录“成都市卫生计生委官网”点击“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也可关注“四川卫生计生”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办理业务,足不出户在网上或手机即可搞定。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可到网约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 问: 据说“全面两孩”开放以后,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什么情况能生第三个? 答: 符合以下情形,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问: 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一个,《光荣证》及其政策奖励是不是就失效了? 答: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共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不退回。 问: 新《条例》中对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 关于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问: 如果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如果再生一个,到底会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答: 新《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新《条例》规定,应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如果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在一个县内的,计征基数按照其各自的标准执行。 问: 《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具体是怎么调整的呢? 答: 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明确不鼓励晚婚晚育,取消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假的有关条款。 对2016年1月22日省条例修正案出台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是否补休晚婚奖励假问题,根据法律可追溯性和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给予补休。 新规定:不管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享受延长60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新的生育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其它有关婚育休假问题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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