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5/10 12:33:20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院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论校内、校外人员,凡进入本校校园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相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是维护校园秩序的职能部门,其他各单位(部门)应自觉维护管理区域的校园秩序。
第二章 公共秩序
第五条 不得在校内酗酒或酒后滋事。
第六条 不得在教学楼、琴房大楼、图书馆或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发出怪声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七条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形式扰乱校园秩序。
第八条 不得违反教学楼、琴房大楼、音乐厅、食堂、运动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扰乱秩序。
第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第十条 不得在校园内搓麻将或用麻将牌、扑克牌等工具进行各种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不得在校园内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者组织他人观看色情录像、刊物、图片等色情视听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男女同居、混宿或为同居、混宿者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不得在校园里倒卖票证,私自推销商品及设摊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不得在校园内宣扬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或从事其它有害气功等活动。
第三章 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互殴或殴打他人、辱骂、诽谤、盯梢他人。
第十六条 禁止骚扰、恐吓或用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七条 禁止露淫、窥视女浴室及女厕所,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私拆、私藏、损毁他人电报、信件及其它邮件或私撕他人信件邮票。
第四章 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不准在校园内非规定的射击场所用气枪、猎枪、土枪、弹弓等射击、打鸟。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校园内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和仿真枪。
第二十二条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存放、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准在非专用厨房内使用液化气。
第二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不准无证的电工、司炉工、焊接工、化学危险品驾驶员、押运员等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校园内私拉电线。敷设电线必须由电工按规定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不准擅自动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圈占、埋压消火栓。
第二十八条 不准在校园内擅自焚烧废纸、废物、树叶等杂物。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条 不准违章搭建,乱堆乱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上班、营业时间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入口的门禁止上锁。
第三十一条 不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开工改建、扩建、装修、装潢房屋。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区域或防火重点部位等禁火场所吸烟和擅自动用明火。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静坐等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性活动;代表某一群体反映情况或协商工作的,应派代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十四条 举办参与人数超过200人的大型活动或者利用大音乐厅举办活动,活动负责人应提前一周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五条 举办由校外人员参与的讲座、办班、展览、展销、体育比赛或其他娱乐活动应负责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前三天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入校。
第三十七条 校园交通秩序按照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