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5/15 17:04:33 作者:
第一条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我院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加,为确保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稳定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依据《成都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成都市高校外来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我院务工、经商、服务、学习的非我校在编人员以及随这些人员到我院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住院看病,且拟在我院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的人员(不含川音大厦、外专楼)。
第三条 我院外来人员管理由分管校长领导,院保卫处、人事处为管理职能部门;成立由保卫处、人事处以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外来人员管理小组。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聘用单位归口管理,外来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包建筑工程公司(队)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包建筑工程公司(队)入校施工必须同校保卫处签定《治安承包责任书》由学院保卫处收取和管理。
(二)在入校一周内将外来暂住人员花名册报校保卫处,同时办理《四川音乐学院临时出入证》并认真做好登记造册。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聘用单位归口管理(即聘用单位指定专人对其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向学院保卫处呈报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和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各用工单位、部门在招收外来人员后,及时向校保卫处呈报人员总数,提供人员花名册,督促外来人员办理各种证件,并协助校保卫处对外来人员进行清查。
(二)外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除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损失。
(三)外来人员务工结束,到保卫处撤销登记。